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
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49号)
【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
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
业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居民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和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方庄芳群园一区7号楼
方庄社会保障事务所就业失业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10-87677617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办理材料到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未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