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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发布日期: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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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决定》起草单位,就此次城市管理领域执法改革的背景、特点以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自1997年本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以来,已相继五次围绕城管综合执法进行重大改革,至今已集中了市容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施工现场、交通运输等十三个方面的402项处罚权。截至目前,全市城管共有正式执法人员6800余名,是我市仅次于公安的第二大执法力量,在维护城市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2016年5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围绕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确定了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目标任务,推动城市工作向更加突出管理服务转变,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向更加注重减量提质转变,推动城市治理方式向更加强调共治共管转变。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决策的配套文件,《决定》重点围绕本市城市管理领域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旨在通过实施改革,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改善城市秩序。

二、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

此次推进城市管理领域进一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提升效能。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目标,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相统筹,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科学界定相对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范围,合理划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衔接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的城市管理体系。

三是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既注重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又着力推动构建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新体制、新机制,加快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

三、改革的主要特点

此次推进实施本市城管执法改革,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分步实施,通过渐进式实施改革,减少职权调整对全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既有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造成较大影响;二是横纵结合,既要通过横向部门之间的职权调整推进处罚权相对集中,又要通过纵向层级之间的重心下移、权力下放理顺层级间权责关系;三是规则先行,针对职权调整过程中的工作交接和职权调整后的管理与执法衔接,先行明确了具体的工作规则,以确保改革有序、责任清晰。

四、改革的具体安排

此次改革采取“三步走”的方式实施:

第一步,2017年12月1日起,将现由各级城市管理委员会承担的有关市政市容、燃气管线、能源运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和现由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行使的园林绿化、古树保护方面处罚权划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第二步,2017年12月31日前,在规划国土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内部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一是将原来分别设置的勘察测绘、规划执法、国土执法三支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专业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规划国土部门的全部处罚权;二是将住建系统建筑市场执法、建设质量与安全执法、房屋管理执法等多个执法机构整合为一支专业执法队伍,集中行使住建系统全部行政处罚权,并在系统内纵向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执法权力下放,实现层级间处罚权合理配置;

第三步,结合党的十九大有关行政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本市改革整体安排,适时划转规划国土、住建、水务部门有关处罚权,实现相关行政处罚权在城管执法部门进一步集中行使。

五、改革的预期效果

在新时期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大背景下,《决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而且有利于在北京城市功能定位下进一步优化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发展品质。随着《决定》各项任务的逐步落实,北京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水平也会再上新台阶,北京的城市发展一定会更和谐、更宜居、更美丽,人民群众的生活也一定会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